(2015)桐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兴毅 与被执行人张新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兴毅,张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宋兴毅,男,1974年生被执行人张新成,男,1961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新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3.29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宋兴毅与张新成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