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4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强与王敏、何中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王敏,何中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208号原告:李强,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敏,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何中民,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王敏、何中民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