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行非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与马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马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行非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马巍,群众。本院在执行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与马巍违法占地一案中,关于拆除、没收、恢复土地原状部分由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非法占地罚款部分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