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恢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徐伟与胡启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胡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恢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徐伟。被执行人:胡启强。申请执行人徐伟与被执行人胡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新祺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启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伟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3)新祺执字第6号案号立案执行。后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胡启强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9日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徐伟以发现被执行人胡启强行踪及住所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以(2015)新恢执字第16号案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胡启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启强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仅有其作为养殖合作社股东工商登记。至此,被执行人胡启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徐伟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未缴纳罚款1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启强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仅有其作为养殖合作社股东工商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恢执字第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经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