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三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向争与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争,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2286号原告张向争,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应该提交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向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张向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全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