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与彭殿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彭殿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负责人郑学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守宝,副主任。被申请人彭殿奎,现住农安县。本院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的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申请彭殿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农民督字第05318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0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未给付。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农执字第8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