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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常勇申请执行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常勇,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1395号申请执行人刘常勇,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经济开发区(石盘四海食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付立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常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和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评估处置,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