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8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乔传福,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梦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某学院,住所地商丘市平原路**号,机构代码41580308-3。法定代表人司林胜,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乃军,该校五年制教育教学部副主任。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请求判令被告某学院:1、依法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793元;3、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本账户并补缴从2004年7月份至今的相应保险费用;4、为原告补缴从2004年7月份至今的住房公积金。经审查,原告张某曾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某学院劳动争议纠纷,请求: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工同酬;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3、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张某不服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6日,张某以诉讼请求不明确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撤销本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院一审作出判决后于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孝忠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