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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与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608号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赵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被告: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景县梁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连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