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执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孝娟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娟,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897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娟,居民。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329号322。法定代表人段磊,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娟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2015)蓟民初字第7502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7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