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友力纸箱厂与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华友力纸箱厂,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200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友力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傅军强。被执行人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宏基。申请执行人金华友力纸箱厂与被执行人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2312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