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6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裘亚明与周正浩、赵小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裘亚明,周正浩,赵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6215号申请执行人:裘亚明。被执行人:周正浩。被执行人:赵小珍。原告裘亚明与被告周正浩、赵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裘亚明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正浩、赵小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2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正浩、赵小珍应履行3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裘亚明同意被执行人赵小珍于2015年12月8日支付2万元;其后从2015年12月份开始每月的20日之前支付5万元直至本金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案执行费由本案被执行人赵小珍承担。本和解协议不影响对本案被执行人周正浩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裘亚明已实现债权2万元,未实现28万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6215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