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小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炎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小字第149号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陈俐慧,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臧来收,青岛李沧金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炎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