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合坡与陈先锋、许峰宁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合坡,陈先锋,许峰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赵合坡,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陈先锋,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四季风情园4号楼1单元302号,。被执行人:许峰宁,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五建家属院7号楼4单元1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28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34412.86元、执行费3416.19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