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任素芳与邹仲坤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素芳,邹仲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任素芳,女。被执行人邹仲坤,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素芳与被执行人邹仲坤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宁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邹仲坤应给付任素芳医疗费等赔偿款6312.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合计6332.65元。判决书生效后邹仲坤未履行义务,任素芳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邹仲坤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了执行程序。2015年任素芳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仲坤仍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后任素芳以家庭困难为由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后,研究决定对申请执行人任素芳司法救助6300元,现任素芳已领取该款,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作出了息诉、罢访的承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