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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750号原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