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750号原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