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广田与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广田,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1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广田,男,1944年6月9日生,汉族,在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宋君,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杨柏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谊均,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广田因与被上诉人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广田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广田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广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赵广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蓬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