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皇甫尚宽与被告刘明霞、王庆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尚宽,刘明霞,王庆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皇甫尚宽,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刘明霞,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被告王庆林,男,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皇甫尚宽与被告刘明霞、王庆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皇甫尚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甫尚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皇甫尚宽负担。审判员  刘佰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