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皇甫尚宽与被告刘明霞、王庆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尚宽,刘明霞,王庆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皇甫尚宽,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刘明霞,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被告王庆林,男,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皇甫尚宽与被告刘明霞、王庆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皇甫尚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甫尚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皇甫尚宽负担。审判员 刘佰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