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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4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同全、刘同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同全,刘同华,刘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374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同全被执行人:刘同华被执行人:刘云杰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同华、刘同全、刘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寿稻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寿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罗志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华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