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球志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球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988号罪犯曾球志,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原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9日作出(1999)抚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球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0年1月4日,以(1999)赣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1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赣刑执字第40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31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1月21日、2011年5月13日分别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球志在2010年12月至2015年8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7次,单项表扬7次,该犯系老年犯。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曾球志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曾球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球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