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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徐某某,女,现住四平市梨树县。被告邵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