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徐某某,女,现住四平市梨树县。被告邵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