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黎武华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1018号罪犯黎武华,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信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黎武华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23日、2013年6月13日分别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武华在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7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处罚警告2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黎武华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黎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武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