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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6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沛俊与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沛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034号原告赵沛俊。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东路999号金地广场负一层。法定代表人胡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竹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沛俊与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沛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沛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沛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赵沛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超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