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廖文峰与乐山市沙湾中盛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文峰,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廖文峰,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30日。委托代理人:许霞,乐山市沙湾区法律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不锈钢工业园凤凰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廖文峰依据本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553.6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并正在进行处置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廖文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撤回本次执行标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智审判员 夏建强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 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