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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陶昌谋与郭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昌谋,郭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725号原告陶昌谋。被告郭秋萍。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1月17日开庭时间:2015年12月11日2013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3年12月18日前还清;2015年1月12日,被告又向原���借款2万元,约定于2015年4月12日前还清。以上两笔借款,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两笔借款期限均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共计7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秋萍向原告陶昌谋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郭秋萍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陶艳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明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