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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张执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淄博市城市信用社联社与张店庆丰化工助剂厂、淄博沣水矿业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城市信用社联社,张店庆丰化工助剂厂,淄博沣水矿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张执字第231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城市信用社联社。被执行人张店庆丰化工助剂厂。被执行人淄博沣水矿业公司。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城市信用社联社诉张店庆丰化工助剂厂、淄博沣水矿业公司纠纷一案中,尚有8148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7)张卫经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