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应华申请执行陆自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华,陆自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华,汉族,文山市人.被执行人陆自标,马关县人,现住文山市。关于王应华申请执行陆自标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自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王应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自标已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