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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陶国岐与夏贵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国岐,夏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陶国岐,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夏贵芳,女,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国岐与被执行人夏贵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