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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第二村民小组李启林、李建光等57名村民与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第二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第二村民小组李启林、李建光等57名村民,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第二村民小组,李汝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第二村民小组李启林、李建光等57名村民(名单附后)。委托代理人余建军,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第二村民小组,地址: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负责人李献华,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发翔,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李汝学。委托代理人李发翔,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启林、李建光等57人诉被告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第二村民小组、第三人李汝学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起诉时原告方为58人,后因李德贵于2015年5月21日死亡,本院向其继承人进行询问,其继承人李三军等均表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本案原告变更为57人。本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兰宪华、马本现,人民陪审员廖连昌的合议庭,由兰宪华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华、李建光、李忠文、李启林、戴凤珍、李国军,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建军、被告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献华,第三人李汝学,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发翔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经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并因调取新证据和组织调解扣除审限1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李启林、李建光等57名原告诉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第二村民小组、第三人李汝学关于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及被告、第三人均认可(2013年7月2日)被告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第二村民小组的组长李献华作为甲方代表与第三人乙方李汝学签订的《自留山承包合同》无效并愿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李启林、李建光等57人以被告及第三人已认可合同无效,三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及第三人认可合同无效,三方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见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林、李建光等57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启林、李建光等57人负担。审 判 长  兰宪华审 判 员  马本现人民陪审员  廖连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韦秋丽原告名单(57人)原告:李国军,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4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7506113532,电话:1527724****。原告:韦玉芳,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4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801121204x。原告:李建光,男,1974年9月2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9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7409023519,电话:1355604****。原告:范爱红,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9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8002103562。原告:李艳芳,女,1996年8月10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9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9608103529。原告:李建明,男,1977年5月4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9号之一,身份证号码:452223197705043514,电话:1881944****。原告:李日姣,女,1944年7月7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9号之一,身份证号码;452223194407073527。原告:陈水英,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l9号之一,身份证号码:362130197705291821。原告:李建文,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9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7204203591,电话:1366027****。原告:黄琼英,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9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7806104048。原告:李联喜,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7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6304083537,电话:1387828****。原告:李东来,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7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8409293513。原告:李方源,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7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8609013512。原告:韦桂英,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7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6201203524。原告:李球得,男,1966年5月9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41号之三,身份证号码:452223196605093536,电话:1510201****。原告:李佳云,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41号之三,身份证号码452223199312253560。原告:李球发,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41号之一,身份证号码:452223196807173518,电话:1511282****。原告:李玖姣,女,1940年5月7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41号之一,身份证号码:452223194005073524。原告:李球光,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41号之一,身份证号码:452223197212303535,电话:1511282****。原告:古运凤,女,1974年5月8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41号之一,身份证号码:452223197405083549。原告:李日球,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身份证号码:452223196202283538,电话:1573823****。原告:陈爱英,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身份证号码:452223196411263525。原告:李秋明,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身份证号码:452223198906233538。原告:李三军,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2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7506113559,电话:1378842****。原告:林翠梅,女,1978年9月2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2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7809023526。原告:李小娣,男,1927年9月7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0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2709073515,电话:1376842****。原告:李田喜,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0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6202273516,电话:1376842****。原告:李华,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0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8510253559。原告:李成建,男,1994年2月3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0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9402033510。原告:黄交相,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0号,身份证号码:452623198606150329。原告:李云有,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4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5309193538,电话:1557701****。原告:林金荣,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4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5311033525。原告:刘亚七,男,1947年8月7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5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4708073512,电话:1877527****。原告:李球英,女,1951年2月2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5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5102023523。原告:李忠奎,男,1975年5月2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5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7505023519。原告:李忠文,男,1977年5月6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5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7705063531。原告:李日凤,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5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7311213525。原告:刘秀琼,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5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790320354x。原告:李启林,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2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7406193512,电话:1867729****。原告:戴凤珍,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2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8210104527。原告:李水德,男,1944年12月13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2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4412133512。原告:徐俊华,女,1944年3月23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2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440323352x。原告:李国萍,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2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7108283528。原告:吕晓曦,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2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9107253510。原告:李得福,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2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7306303511,电话:1343144****。原告:全明英,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2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501197701171744。原告:李记英,女,1949年11月1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2号之一,身份证号码:452223194911013523。原告:李艳辉,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6号之三,身份证号码:452223197810073539,电话:1587695****。原告:唐秋梅,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6号之三,身份证号码:452223197909233520。原告:李记文,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5号之一,身份证号码:452223196409293514,电话:1315254****。原告:黄运金,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5号之一,身份证号码:452223196612053567。原告:李忠录,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鹿寨县寨坡村李家屯15号之一,身份证号码:452223198810183513。原告:李方平,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鹿寨县寨坡村李家屯15号之一,身份证号码:452223199007283528。原告:李冬昌,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鹿寨县寨坡村李家屯15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7511243518,电话:1866586****。原告:邓建庚,男,1938年12月3日出生,住鹿寨县寨坡村李家屯15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3812033516。原告:李菊英,女,1941年10月26日出生,住鹿寨县寨坡村李家屯15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4110263549。原告:邓记凤,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李家屯15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720324352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