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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宿宏有、于英华与沈阳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宏有,于英华,沈阳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507号原告:宿宏有。原告:于英华。委托代理人:宿宏有。被告:沈阳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维,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英华、宿宏有诉被告沈阳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英华、宿宏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英华��宿宏有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