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翟宇娟与上海近扬公告传媒有限公司、夏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宇娟,上海近扬公告传媒有限公司,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768号原告翟宇娟,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朱峰、王华娟,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近扬公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某。被告夏某,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宇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296元,减半收取24,6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黎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