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洪波与邱迪、谭松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波,邱迪,谭松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波。被执行人邱迪。被执行人谭松建。依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邱迪、谭松建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洪波借款本金255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承担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律师费77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86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迪、谭松建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