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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贞审判员 汪令璋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