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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宪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王宪彬,李忠滨,于春芳,刘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2885192-1负责人刘凤革,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宪彬被执行人李忠滨被执行人于春芳被执行人刘桂青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宪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