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田河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程春荣、王永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田河资金互助合作社,程春荣,王永兰,黄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田河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田河振兴路12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该资金互助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原,该合作社员工。被执行人程春荣。被执行人王永兰。被执行人黄界平。泰州市高港区田河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程春荣、王永兰、黄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泰高商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程春荣应于2015年5月30日前、2015年6月30日前分别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利息,王永兰、黄界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2220元由程春荣、王永兰、黄界平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22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永兰银行存款765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界平银行存款53860元,在缴纳执行费后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界平所有的苏M×××××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春荣所有的苏M×××××汽车,上述两部汽车均未能实际扣押,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界平位于高港区口岸街道江平线东侧的房产因房屋价值远超过本案标的,故此房屋暂不宜处理。其余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田河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和已查封的汽车、房产外,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商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伟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