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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济南新红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童装厂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新红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市童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541-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新红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童装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伟,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新红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童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1998)历和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1998)历和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德勇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