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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胜东劳动服务中心与东营鑫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胜利油田胜东劳动服务中心,东营鑫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东劳动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郝俊刚,经理。被执行人:东营鑫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希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东劳动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东营鑫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开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支付案款58万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的存款2055元。被执行人无其它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