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甘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33号原告甘某(曾用名甘玉庙),农民。委托代理人谭远扬,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2月8日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主动放弃自己的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罗书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