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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甘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33号原告甘某(曾用名甘玉庙),农民。委托代理人谭远扬,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2月8日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主动放弃自己的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罗书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