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可与汪明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可,汪明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赵可。被执行人:汪明坚。申请执行人赵可与被执行人汪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新石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可与被执行人汪明坚于2015年12月1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汪明坚分期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可借款本息及缴纳案件执行费2075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明坚无私人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仅有其名下个体养殖场工商登记。至此,被执行人汪明坚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赵可借款9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本案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1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经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