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支行与肖庶祚、周海珊、周华瑞、李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肖庶祚,周海珊,周华瑞,李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27-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江雯,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蕾,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欢欢,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庶祚,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海珊,女,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华瑞,男,1959年1月19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李嫩英,女,1958年9月16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古北中信银行)与被执行人肖庶祚、周海珊、周华瑞、李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21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华瑞名下有坐落于周宁县的房产的房产,被执行人李嫩英名下有坐落于周宁县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华瑞名下的���落于周宁县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嫩英名下有坐落于周宁县的房产;三、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