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王湖冲村与段喜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王湖冲村村民委员会,段喜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王湖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湖冲村)。法定代表人周有军,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喜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湖冲村与被告段喜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湖冲村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湖冲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王湖冲村负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文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