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君萍与孟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萍,孟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陈君萍,女,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南社区。被执行人孟庆君,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公司退休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君萍与被执行人孟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君萍于2015年10月2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孟庆君给付货款人民币125935.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孟庆君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孟庆君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