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街三组与被执行人段彦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第三村民小组,段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杨玲,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段彦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南街社区第三村民小组代表杨玲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段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腾交房屋及给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彦军于2015年11月30日将所承租房屋腾出,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钥匙,腾交房屋部分履行完毕。关于被执行人段彦军应支付的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天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