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温捷宁等与北京万喜凌云建筑文化发展中心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捷宁,韩菊白,北京万喜凌云建筑文化发展中心,北京步月登云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798号原告温捷宁,男,1966年7月1日出生。原告韩菊白,女,1965年2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万喜凌云建筑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号楼*层620。法定代表人闫宝玉,负责人。被告北京步月登云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79号院2号楼1层210109。法定代表人贾晓宇,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捷宁、韩菊白与被告北京万喜凌云建筑文化发展中心、北京步月登云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温捷宁、韩菊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五元由原告温捷宁、韩菊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侯福禄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