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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异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侠与于英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东,高惠妍,赵侠,于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异字第37号异议人高振东,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异议人高惠妍,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赵侠,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于英芝,女,朝鲜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侠与被执行人于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高振东、高惠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高振东、高惠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经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高振东、高惠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高振东、高惠妍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伟志审判员  李 武审判员  李宏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