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潘寿诉哈得里别克#U2022朱马得里,娜孜依汗#U2022考布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寿,哈得里别克·朱马得里,娜孜依汗·考布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潘寿,男,汉族,1941年6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哈得里别克·朱马得里,男,哈萨克族,1975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娜孜依汗·考布根,女,哈萨克族,1975年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潘寿与被执行人哈得里别克·朱马得里,娜孜依汗·考布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调解书,被执行人哈得里别克·朱马得里,娜孜依汗·考布根应给付潘寿案款29000元,诉讼费2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潘寿要求被执行人哈得里别克·朱马得里,娜孜依汗·考布根应给付案款9666元。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哈得里别克·朱马得里,娜孜依汗·考布根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哈得里别克·朱马得里,娜孜依汗·考布根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人潘寿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m i ddot;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