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方鹏、韦官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鹏,韦官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方鹏。被执行人韦官朝。申请执行人方鹏与韦官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8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18元,执行费119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89208元。本案在执行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共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