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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执裁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学玲与万保、苏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玲,万保,苏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红执裁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杨学玲,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万保,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红寺堡清水河机砖厂负责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苏泽峰:男,1970年8月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红寺堡区南源驾校教练,住吴忠市红寺堡区柳泉乡水套村。身份证号:640300197008090416。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万保、苏泽峰向申请人杨学玲偿还借款10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执行费1520元。同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其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36万块砖抵顶本案108000元标的款,且被执行人已将红寺堡清水河机砖厂砖票交付于申请人,申请人按照协议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拉砖至2018年6月1日前拉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鑫审判员 宋建军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金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