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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XXXX。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好乐迪KTV饮酒后,醉酒驾驶粤JGXX**号二轮摩托车由开平市幕沙路往沿江西路方向行驶。当天6时许,行驶至开平市幕沙路开华市场路口路段时,由于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碰撞步行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某菊,造成陈某菊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菊系撞擦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9.04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陈某菊亲属33000元。还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黄某华、谭某镇、李某良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及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住院疾病证明书及出院记录、被害人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立案审批表及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一方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霭华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