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若飞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若飞,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郭若飞。被执行人王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若飞与被执行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即(2013)宣县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2015)宣县执字第398-1号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